“晚清四大案” :娱乐“顶流”杨月楼为何因婚事遭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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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时间拉回一百五十余年前的晚清同治、光绪之交,我们或许会发现,时人对“吃瓜”的热情也相当高。在那个报纸尚处萌芽的年代,“娱乐顶流”的爱情故事,成为当时人热议的焦点话题。


国历君自制表情包。来源/电视剧《甄嬛传》

 

然而,时人纷纭议论的热点有时并不止于笑谈。清同治十二年1873)的上海,发生了一桩牵涉彼时“顶流”的公案。此案中,京剧名角身陷囹圄险些被充军,勇敢倾诉爱意的茶商小姐亦遭到来自封建礼教的严酷惩罚。在《申报》等新兴报纸的传播加持下,这桩公案迅速引发了一场大论战。


让我们共同回到历史现场,直击“晚清四大案”之一的“杨月楼案”。


案件始末:“顶流”为何身陷讼案?


杨月楼,安徽怀宁人,是晚清名噪一时的京剧演员,名列“同光十三绝”之一。杨月楼演技扮相俱佳,时常博得观众的满堂喝彩,被时人誉为“玉立亭亭,艺兼文武”。同治十一年至十二年(18721873)间,杨月楼应上海本地戏园之邀赴沪演出,盛况空前。对此,一首沪上竹枝词曾这样夸赞:


金桂何如丹桂优,佳人个个懒勾留。

一般京调非偏爱,只为贪看杨月楼。


同治十二年1873)新年起,杨月楼在位于上海租界的戏园举行公演,剧目包括展现男女爱情的《梵王宫》。一时观者如堵,纷纷为之绝倒。


现代京剧《四郎探母》选段中的杨延辉。杨延辉是杨月楼当年的代表角色,颇负盛名。来源/央视网


当时,一对广东香山籍茶商韦姓母女对杨月楼的戏十分着迷,接连三日前往观看。韦家母女在上海租界自家宅院长住,韦父则常年经商不在家中。大戏落幕后,年方十七岁的韦阿宝杨月楼心生爱慕之意,回家后修书一封“细述思慕意,欲订嫁婚约,将年庚帖与信一道交乳母转送杨月楼,并约请杨月楼与其相见


接到这样直白的“求婚”信件,杨月楼并未欣然接受,反而显现出“疑惧交加”的态度。一方面他惧怕遭人诱骗,另一方面则不得不顾虑韦家小姐与自身的“良贱之分”。


所谓良贱之分是当时清朝身份等级制度的体现,即依据不同身份形成尊卑上下关系。清初规定从事“倡、优、隶、卒”等“贱业”者属于“贱民”,与士农工贾四业的“良民”在犯罪处罚、科举仕进等方面区别对待,“良贱通婚”更被清代律令明文禁止。清代法律对“贱民”娶“良女”的惩处尤为严格,规定“贱民娶良人女为妻者”须离异并处以杖八十,倡优乐人娶良人女为妻,因涉以良为倡,罪加一等,犯者应杖一百。雍正以降,乐户等世袭性贱籍陆续受到豁免,良贱不婚的禁令日渐松弛,事实上成为“民不举官不究”的情况。但是,民间谈婚论嫁时,从事上述行业者仍然受到“门当户对”和“重良贱之别”的审视和限制。根据清朝的“良贱之别”,身为京剧演员的杨月楼属于“贱民”,而茶商小姐韦阿宝则是不折不扣的“良人”。因此,杨月楼顾虑法律禁令和世俗眼光而不敢有所回应,是可以理解的。


同治款青花加紫海水八仙图碗。来源/故宫博物院


谁知,阿宝诉说爱慕未获回应,竟从此染病不起。眼见女儿病势日渐沉重,母亲韦王氏只得顺遂其意,遣人将实情告知杨月楼,并“令延媒妁以求婚”。韦王氏的坦诚打消了杨月楼的顾虑。时正值杨母离京南下,杨月楼便在征得母亲同意后前往韦家会面。随后,双方顺利地“倩媒妁、具婚书,约定缔结两姓之好,各以戏班班主及一位韦家族叔为媒履行成婚手续,行聘定亲。


如果事情就此落幕,未尝不是一段团圆美满的爱情佳话。然而,世事并无“如果”。此事遭遇韦家部分族人的激烈反对,族叔韦天亮知晓后,“良贱不婚”为由坚决阻拦侄女的婚事,称“惟退婚方不辱门户”。万般无奈下,韦王氏与杨月楼密商,约定由杨月楼仿照上海民间习俗进行抢亲,籍此秘密成婚。消息为韦天亮得知,韦天亮遂纠集在沪香山籍乡党、绅商向官府联名控告杨月楼“拐盗”韦阿宝。于是,悲剧发生了。


当杨、韦在位于租界的新居举行婚礼时,上海县差役租界巡捕将两人当场缉拿,同时还发现韦阿宝离家时带走的韦氏母女衣物、首饰七箱,价值四千余金。两人先被解往华洋会审公廨,经审理认为本案不涉及华洋纠纷,遂改上海县衙门审理。


杨月楼案画像。来源/纪录片《档案》截图


巧合的是,负责审案的上海县知县叶廷眷恰恰同为广东香山籍人,违背礼法的“恶俗”深为痛恶,当堂便对杨月楼严刑逼问,“敲打其胫骨百五”。杨月楼受刑不过,只得诬认自己与韦阿宝私通并意图将其拐走。随后,租界捕房又在杨处搜获一盒黑色药末,疑是春药。于是,叶廷眷判处杨月楼犯“诱拐”良家女子罪,将他收监,择日发配黑龙江充军。对事件中的女方,叶知县也并未轻恕。因韦阿宝无自悔之语、坚称“嫁鸡遂(随)鸡,决无异志,叶知县判其“掌责二百”,韦家乳母因曾两相牵连,亦被判处鞭背两百。


此案一出,身为母亲的韦王氏心急如焚,情急之中自行携带相关证物,往上海县投案备质,向官府声明韦父在沪时也同意由韦王氏为阿宝择婿配婚。但是,叶知县不予让步,认为韦父捐有功名,断不会触犯良贱不得为婚的禁令,坚决维持原判。数日后,忧愤成疾的母亲韦王氏病重去世,而身为父亲的韦父对女儿表露出近乎冰冷无情的态度,坚称对此事确不知情,甚至不愿将女儿领回。于是,叶知县判决“将阿宝掌责发善堂择配,乳母王氏办予从重掌责枷号沿门示众,杨月楼再予笞责收禁,尚须另行究结”。


杨月楼照片。来源/纪录片《清末四大奇案》截图


此时,案件经《申报》报道,已然引起舆论轰动。判决下达后,案件先后发往江苏按察使、江苏巡抚及刑部复审,虽有舆论呼吁,结果均维持原判“依诱拐律科杨军遣”。其间,《申报》又有陆续报道称,阿宝已被善堂“择配”于一七旬有余的老翁。


在悲剧似成为定局时,命运再次显露刀锋般的转折。同治十三年十二月初五1875年1月12日),清穆宗同治帝驾崩,又适逢慈禧四十寿诞,照例大赦天下,杨月楼得以核准释放。至此,引人注目的“杨月楼案”宣告落幕。


钤慈禧御玺绢画花卉图面紫漆边柄团扇。来源/故宫博物院


三重交织:围绕案件的论战往来


案发后的一个月内,《申报》连续刊发三十多篇相关报道、评论及来稿,各方人士围绕案件产生激烈的争论。而基于对此案的不同立场和观点,论者又可以分为主张支持官府判决、严惩二人的重惩派,和对二人表示同情维护的同情派。两派往来论战,焦点则集中于良贱身份之别、乡党宗族观念和官府公正执法三个问题。


首先是良贱之分的身份问题。杨月楼以优伶“贱民”身份与良家女子韦阿宝成婚,违反了“良贱不婚”的礼法习俗,但是,他们的婚姻又是韦母做主而明媒正娶的。因此,如何看待杨月楼与良女结亲的行为——以良贱有别的身份观念和礼法准则予以完全否定,还是以人情事理为重而予相对平等看待,成为重惩派和同情派争论的第一个焦点。


同光十三绝(局部),清。右一为杨月楼饰杨延辉。来源/梅兰芳纪念馆


“良贱不婚”早已成为正统礼法准则的背景下,案发之初的一般议论对杨月楼和韦小姐都持道德否定态度,甚至加以贬斥辱骂。重惩派对韦、杨婚姻给予完全否定和道德谴责,其观点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严辨良贱身份之分。


第二,韦杨婚姻在道德上不能成立。重惩派认为,杨月楼明知违背“良贱不婚”而迎娶韦家小姐,居心不良,品性低劣,此举与“奸拐”无异。


但是,随着晚清社会良贱身份等级观念的日渐动摇,一些人则更倾向于以人之常情看待此案,对杨月楼和韦小姐抱有同情。自案发之初二人被送官时,市民中就有从常人之情的角度对此案宽容看待的议论。随后,社会上出现更多同情杨月楼和韦小姐的声音,《申报》亦顺应民情转变立场。同情派所持论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身份低贱者应以常人待之。同情派一方面承认礼俗和律法约束下的良贱身份观念之别,另一方面更强调对涉案二人应设身处地予以同情。杨月楼虽然身份低贱,但有良家不嫌弃其身份而愿意以女许之,他当然会乐意接受,也即“月楼身属微贱,有人肯嫁以女,岂有二三其德?”所以,接受韦家的许婚是合乎常情的。


第二,韦杨婚姻符合民间婚姻程式,可以成立。同情派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民间婚姻程式来衡量,认为杨月楼和韦家小姐“受母命、倩媒妁、具婚书、得聘礼”,程序合于明媒正娶,因此合法。此外,对于韦家小姐不顾良贱之别执意嫁与月楼,在公堂上坚称“嫁鸡遂(随)鸡,誓不再嫁”之举,同情派也赞许“不顾寒苦微贱,愿同生死,亦似尚知气节”。这样的说法与官府对韦家小姐“不贞不洁”的评价,显然判若天壤。


其次是宗族乡党观念问题。韦杨婚姻纠纷,还涉及韦家小家庭与族叔韦天亮及其同乡绅商组成的乡党集团(即“韦党”)间的关系。在这桩婚事上,韦母是否有作为家长的主持权?族叔乡党是否有权代替家长作决定?其乡党处置时应当以乡党利益为重,还是以韦家家庭利益为重?其乡党以“拐盗”公讼于官的做法是否合宜?围绕上述问题,重惩派和同情派各有看法,形成第二个争论焦点。


清代的家族宗谱。来源/中国国家博物馆


重惩派支持韦党干涉韦家小姐婚姻,其观点以传统宗族对家庭的制约来看待韦党与韦家的关系,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韦家族叔及乡党在韦父缺席情况下,有权主持韦家小姐婚嫁。重惩派认为,子女婚嫁应由男性家长主持,纵使韦母也无权主婚。重惩派比照以往宗族关系,以宗族可对违犯族规家法者自行惩治的传统,认为对韦家小姐不贞不洁,宗族甚至可以做主“置之死地”。


第二,韦家族叔及乡党“拐盗”公讼于官完全合宜。重惩派认为,韦杨婚姻对于韦家来说是“辱门户”,对其乡党来说是“辱没乡亲”,因此叔父及乡党公讼于官,对杨月楼予以究办,是为维护家族乡党名誉而采取的道义之举。


然而,在开埠后华洋杂处的上海,传统意义上具有严格等级和从属次序的血缘宗族关系已不再具有强势控制力。大量离开家庭的单身男女在上海定居工作,组建的移民家庭也多属两代小家庭。


影视剧中开埠后繁华的上海。来源/电视剧《繁花》截图


在社会生活实际变动下,同情派对韦党处置韦杨婚姻的权利和方式提出异议,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韦母有权主持韦家小姐婚嫁,族叔乡党不能越权代行家长之责。同情派提出“孟子有言,女子之嫁也,母命之”,认为婚姻是其家庭之事,只有作为家长的韦氏父母才有权主持,韦父不在,其母也可有主婚权。


第二,韦家族叔及乡党不应以“奸拐”“拐盗”公讼于官。同情派认为,韦党对于韦家小姐之事公讼于官并大肆宣扬,公之于众,是只为维护乡党名誉而不顾惜韦小姐及其家庭名誉的行为。他们指责韦党“何必遽行兴讼到官,既使其女大受刑辱,并令其父大获丑声乎” 


杨月楼影视形象。来源/电视剧《粉墨奇冤》截图


再次是官府公正执法问题。县官执法断案作为社会公正的权威性化身,对于身为优伶的杨月楼是否能公正对待,始终受到各方关注。就此,人们关注对这一案件如何定性——是一般的婚姻纠纷案件,还是有害风化的重案?知县对杨月楼和韦家小姐严刑重惩是否合宜?这是重惩派和同情派争论的第三个焦点。


重惩派认为对于杨月楼和韦家小姐应当重判重惩。其观点集中在以下两点:


第一,杨月楼和韦家小姐违背礼法即犯大恶重罪,应予重刑处置。重惩派认为,杨月楼扮演淫戏诱人妇女,致使韦家小姐“心属月楼,以思淫奔”,且明知违背良贱不婚的礼法而与其结为婚姻,是“大恶”重罪。部分议论县官代拟处置办法,提出对杨月楼轻则军、流,重则斩决。


第二,知县对韦、杨施以严刑重责并无不妥。重惩派认为知县叶廷眷对二人当庭拷讯并不过重,有的人甚至还嫌太轻了。有论者提出,以杨月楼“拐盗”重罪,“邑尊宽猛相济,仅击月楼胫骨百五”,已算是轻责,韦家小姐咎由自取,“仅责二百,有何足惜”。此外,主张重惩重刑的理由还不仅针对二人个案,还在于籍此严肃礼教、维持风化。县官对二人施加严刑,被重惩派视作拯救世风、力挽狂澜的义举。


来源/AI生成


同情派则基于对处弱势的杨月楼和韦家小姐的同情,主张不应重惩,而应依据律法公正审断:


同情派认为,二人纵然有罪,也只犯清律中“良贱为婚”或“和奸”之罪,男子予杖责一百,女子离异归宗,如按“和奸”之罪,则男杖一百而释放。同情派反对以义愤代法、以感情代法,批评重惩派和官府拟为“拐盗”等重罪判处充军并无法律依据。而在此案以“拐盗”定谳、报送上级复审又维持原判后,《申报》以更为激烈的言辞指责官员执法不公,官官相护,“父母官恃势倾危侵凌”。同情派指出,此案不仅是杨月楼一人之事,更关系到“兆民之得失”,迫切要求法律公正。


申报,1873年1月25日。来源/抗日战争与近代中日关系文献数据平台


潜流激荡:新旧观念的交锋


从结果来看,“杨月楼案”似乎以重惩派的胜利而告终,表明重惩派背后的封建正统观念仍在当时社会中居于优势地位。然而,《申报》围绕杨月楼案的激烈争论又足以证明,从前深受礼教压制的观念发出了声音,且并不微弱,足以与舆论场上的正统观念分庭抗礼。这是清末社会伦理观念松动的表征。


在案件中,这些新观念展现出三种基本取向,即反对严别良贱之分,主张以常人情理平等相待;反对乡党宗族干涉家庭事务,主张尊重小家庭独立性和自主权;反对以道德判断代替法律和滥施严刑,主张依律执法、公正执法。相较于冰冷无情的封建礼教,上述观念更多呈现对个体的关怀和对法制公平的呼吁。


而上述观念的形成与激荡,又与开埠后上海华洋杂处的特殊社会环境密切相关。开埠三十余年,上海形成迥异内地的经济社会结构,五方杂处、商贾云集,繁盛的商业活动使强调尊卑等级的传统社会秩序大为松动,移民为主的人口结构又使传统乡土社会依赖宗族礼教的社会约束机制受到冲击。同时,开埠通商带来的与西方社会的频繁接触,求变的社会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上海市民。


晚清时期的上海福州路。上海地处中国海岸线的中部,江河海洋四通八达,拥有广大的商业腹地,在鸦片战争前已是棉布、茶、丝的集散地。战后作为通商口岸,因其交通便利,对外贸易或转口贸易发达,再加上西方列强的蓄意经营,上海逐渐成为全国的商业中心。福州路是当时的文化名街。来源/中国国家博物馆


在中西新旧交流激荡最为剧烈的条件下,论战应运而生。可以说,晚清“顶流”身陷官司的新闻并未止步于笑谈八卦,而是折射出了近代观念的趋新趋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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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石泉. “罪”“责”相异——清末“杨月楼案”的差异性归罪现象分析[J].天中学刊,2019,34 (4):49-53.
[4]孙谦. 晚清时期诉讼观的演变[J].江汉论坛,1991, (2):64-69.
[5]赵春燕. 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 (6):121-129.

*本文系“国家人文历史”独家稿件,欢迎读者转发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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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夏伯阳
编辑 | 胡心雅
主编 | 周斌
排版 | 刘雨萱实习)
校对 | 胡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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